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宝山区股份制公司,简称宝山股份。
第二条 公司住所设于上海市宝山区,具体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1.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符合规定的人员;
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 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6.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公司名称,并标明分公司字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公司指派,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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