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杨浦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核名和代理股东会决议是两个重要的环节。本文将探讨这两个环节的法律依据,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杨浦区有限合伙企业核名,代理股东会决议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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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业核名的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核名是指企业在成立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包含有限合伙字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代理股东会决议的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指股东就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关于代理股东会决议,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的,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5. 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五、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约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七、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因以下原因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解散;

3. 合伙人因故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不符合设立条件;

4.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有限合伙企业的核名和代理股东会决议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重要环节,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这些法律依据,有助于企业在设立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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