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长宁集团业务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治理需求,集团决定对现有企业章程进行修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正企业章程需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表决通过。本文将详细解析长宁集团企业章程修正案决议所需的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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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召开条件
1. 股东会召开需提前通知股东,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2. 召开股东会应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即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3. 股东会召开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三、股东表决权计算
1. 股东表决权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计算。
2.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总数为公司总股本。
3. 每一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其所持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章程修正案表决权要求
1. 章程修正案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2. 表决权通过比例通常由公司章程规定,如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等。
3. 若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章程修正案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表决权行使方式
1.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 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时,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表决权行使结果
1. 股东会表决结束后,应立即公布表决结果。
2. 表决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3. 若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可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七、结论
长宁集团企业章程修正案决议所需的股东表决权,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在召开股东会时,应确保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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