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股份制公司注册,代理章程中公司解散清算如何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嘉定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公司注册和代理章程的制定是股份制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重点探讨嘉定区股份制公司注册,代理章程中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
二、公司解散的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6.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清算组的成立
1.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组的职责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债权申报
1.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不得再向清算组提出新的债权要求;
5.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财产分配
1.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2. 清算方案应当包括财产分配方案;
3. 清算方案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后,报人民法院裁定;
4. 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5.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清算终结
1. 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
2.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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