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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械租赁企业注册名称有那些要求?
时间 :
2024-07-04 2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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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械租赁企业注册名称的要求<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 由2个以上30个以下汉字组成;
- 行业表述可用括号中的行业关键词表述;
-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供选择;
- 字号(商号)部分,由2个以上80个以下汉字组成。
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 外文、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三、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上海市”或“(上海市)”字样
- “上海市”或“(上海市)”字样可以用于字号(商号)部分,但不得置于行业表述之后;
- “上海市”或“(上海市)”字样不得直接置于行政区划表述之后。
四、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或者服务特性的行业特定用语
- 企业选择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行业作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时,应准确反映其生产、服务的正态特性和类型;
- 企业选择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行业作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时,国家有关行业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企业选择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行业作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时,按照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属于交叉、边缘行业的,可在名称中表述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标准冠以行业表述。
五、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冠以“上海”或“(上海)”字样
- 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冠以“上海”或“(上海)”字样可适用于所有冠以行政区划表述的名称;
- 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冠以市辖区名称的,不得与该市辖区内设立的其他主体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六、行政区划用语的使用
- 企业只可使用设立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用语;
- 企业名称不使用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地区(市)的行政区划用语。
七、企业名称的使用
- 企业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商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该用语的字前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者冠以受让人的名称。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时,应与企业的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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